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