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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