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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田仓与纪玉光、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田仓与被告纪**、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田仓于2014年6月24日以与被告纪**、李**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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