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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卢**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党开伍、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9日以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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