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党开伍、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9日以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纪田仓、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古冶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常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