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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常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常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常存于2014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常存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祁常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常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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