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赵**居住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古冶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