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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