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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