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与被告徐*、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李**、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共7000元、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