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开平区开平镇前屈庄卫生室、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余广民、余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与王**、任*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