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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开平区开平镇前屈庄卫生室、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开平区开平镇前屈庄卫生室、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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