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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马**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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