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马**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王**与余广民、余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与王**、任*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云**、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大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孔xx与焦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王**等与王**、江天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牛**、杨草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訾红山、张**等与永年县交通运输局、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