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赔偿张**各项损失共计贰万元(20000元);
2、大**利局、大名**输局和大名县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