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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大名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赔偿张**各项损失共计贰万元(20000元);

2、大**利局、大名**输局和大名县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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