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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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