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