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泽县人民法院(2014)鸡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李**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对上诉人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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