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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泽县人民法院(2014)鸡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李**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对上诉人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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