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郭**、闫秀月、大名县大名镇北关村卫生所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大**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郭**、黄**各项损失100000元(已履行)。
郭**一次性赔偿郭**、黄**各项损失69000(已履行,包括已垫付的医疗费19000元)元。
大名县教育局一次性给予郭**、黄**经济帮助50000元(已履行)。
闫秀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剩余1155元退回后给付郭**。
郭**、黄**就此事不得再向大**民医院、大**育局、郭**、闫秀月、大名县大名镇北关卫生所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审批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闫秀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