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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张永华诉被告刘**、李**、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张**诉被告刘**、李**、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张**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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