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张**诉被告刘**、李**、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张**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古冶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云**、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义诉被告唐山开平杜豁然中医诊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开平区开平镇前屈庄卫生室、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姬**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