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赔偿原告因其殴打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46元。2013年9月9日,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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