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师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上诉人殷**、杨**、张**、王**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冯兴员、上诉人河**园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上诉人杜**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