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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解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师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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