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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杨**、张**、王**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杨**、张**、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四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杨**、张**、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殷**、杨**、张**、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上诉人陈**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殷**3900元,杨**、张**、王**各为348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殷**负担1950元,杨**、张**、王**分别负担1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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