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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宫*与被申请人宫**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宫*与被申请人宫**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少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宫*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2011年9月23、24日两天,宫*一直跟随家人在地里劳动,没有和被申请人宫茹娇在一起玩耍,怎么会把宫茹娇的眼睛扎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宫**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宫*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宫**与宫*是同村近邻,在一起玩耍是合情合理,完全正常。宫**眼睛受伤找到宫*后,宫*家人立即陪同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复查,并为其垫付了相关费用。这些事实是事发后宫*家人的最初行为表现,客观真实。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原一、二审依法作出宫*、宫**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事故损失70%、30%的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宫*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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