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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上诉人杜**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杜**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上诉人杜**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段**、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5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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