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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