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潘**、庄**、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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