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原告段**与被告闫**、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潘**、庄**、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山诉王**、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杨**、杨**与任宝术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平*龙诉被告康**、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初**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刘**与李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