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勘验保全支出费用0元,计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丁**、丁**与丁**、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范**、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何*龙诉被告何**、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侠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与被告闫**、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杨**、杨**与任宝术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平*龙诉被告康**、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山诉王**、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