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刘**与李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李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亚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05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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