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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