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反诉原告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反诉原告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郭**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