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刘**、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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