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原告平*龙诉被告康**、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初**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刘**与李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孙**、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于志*与于*健康权纠纷一案(2008)围执字第594号执行裁定书
孙**与刘*、张*健康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万利诉被告郑*、冯**、白**、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