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于志*与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于*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半截塔支行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