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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