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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