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李*、衡**、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段**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万利诉被告郑*、冯**、白**、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龙诉被告丰宁市**有限公司、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才春元、侯向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郑**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