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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李*、衡**、肖*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李*、衡**、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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