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丰宁**有限公司、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原告陈**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李**与周**、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蒋**与李*、衡**、肖*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才春元、侯向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孙**与姚**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