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平*龙诉被告丰宁市**有限公司、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丰宁**有限公司、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