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才春元、侯向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才春元、侯向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