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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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