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孙**与姚**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孙**与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所有的绵羊50只。

二、被执行人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管理和饲养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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