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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宋**于2015年1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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