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宋**于2015年1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初**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孙**、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盛**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李*、衡**、肖*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万利诉被告郑*、冯**、白**、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龙诉被告丰宁市**有限公司、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