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初**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凤娟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初凤娟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所有的东方红牌404型拖拉机主车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初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王**所有的东方红牌404型拖拉机主车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告王**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隐匿、变卖、抵押,否则由被告王**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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