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刘*及法定代表人刘**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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