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阳光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5室楼房一处(共有人:孙秀平,房产证号:围政字第091511号)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刘*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阳光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5室楼房一处(共有人:孙秀平,房产证号:围政字第091511号)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或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