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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宋**、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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