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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屈兴销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屈兴销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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