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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