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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