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沚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沚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艳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为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判决书
原告谢*余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娄*鹏诉被告辽阳**有限公司、唐山信**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边成东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