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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沚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沚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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