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4年8月27日晚上8点多钟,我丈夫开车,因被告骑自行车在车前横晃与被告发生纠纷。我下车准备劝解一下,被告一拳打在我胸前,把我打坐在地上。当时我觉得肚子痛,到医院保胎没保住,最终流产。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诉讼费3300元,返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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