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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屈*芬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屈**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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