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屈*芬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屈**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刚占杰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诉被告崔**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艳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