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刚占杰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艳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为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