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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刚占杰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占杰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刚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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